被告人楊某沒有想到自己隨意丟棄的一根煙頭會引起一場大火,更沒有想到自己會“引火燒身”面臨法律的制裁。近日,清遠市清城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了這一起失火案,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緩刑一年。
2017年11月4日上午9點左右,被告人楊某在割除公司前面荒地雜草的過程中,隨手將尚未熄滅的煙頭丟到附近草叢中。由于正值秋季風干物燥,雜草被尚未熄滅的煙頭點燃,引起了火災。被告人楊某發(fā)現(xiàn)起火后,迅速與其他同事采取撲救措施,試圖撲滅火勢。但由于風勢強勁,火勢蔓延得很快,消防人員到場后也無法控制火勢。最終大火從工廠的圍墻蔓延至附近山林,導致“圓底坑”林地發(fā)生森林火災。隨后,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。
經(jīng)鑒定,這場山火的過火面積為331.36畝,其中未成林面積245.62畝,無林地面積85.74畝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過失引發(fā)火災,危害公共安全,情節(jié)較輕,構成失火罪。鑒于被告人楊某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,是自首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??紤]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(jié),歸案后認罪態(tài)度良好,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,可對其適用緩刑,故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
楊某因一時疏忽釀成嚴重后果,受到刑事的處罰,是失火犯罪的典型案例,有深刻的教育警示意義。廣大市民在外出游玩、生產(chǎn)作業(yè)或者進行節(jié)慶民俗活動時,必須提高警惕,增加防火意識,不要將火柴、香燭等易燃物品帶入山林,不要亂丟煙頭,留下火種,切記安全用火,謹防失火,避免“引火燒身”。(刑庭 潘文靜、麥煥瓊)